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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合同在民法典中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2024-07-0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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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待定合同在民法典中的构成要素是合同依法成立但没有法律效果效力;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进行修正;与附期限附条件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存在差别;等等。

  一、待定合同在民法典中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如下:

  1.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2.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3.是必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严格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效力待定时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在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之前。在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并最终成为无效合同时,对于相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无益的成本支出,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

  三、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哪

  无效合同是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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