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要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诉讼再审的手续:
1.申请再审。
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4.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抗诉。
1.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