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承运人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没有仲裁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1.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2.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3.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4.货物的重量;
5.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6.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7.收货地点;
8.违约责任;
9.费用的承担;
10.包装要求;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