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撤销,则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找法网提醒您,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构成要件如下: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从以上规定中可知,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