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
找法网提醒,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有:
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限制原则;
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