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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重新组合的家庭,我的妻子因肝癌晚期治疗无效不幸病亡。病故前一周,她在瞒着我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以低价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其子李×(即我的继子),而后,继子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转卖给了对我们家很熟悉的第三者杨×。杨×得手后即报停了我正常生活的一切设施,停水,停电、停煤气,又叫人来赶我,让我立即搬出房屋。继子的这种做法是非常明显的,就想让第三者出面将我赶出家门,联合起来坑害我,霸占房产。我坚持没有搬出,杨×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我索要高达4500/月的巨额租金。接着又数次冻结我的银行存款等等。现在杨×已起诉我,我也已经接到法院传票。我查阅了继子与杨×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五条,我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是合同中的甲乙买卖双方,如果房屋有未清事项,第三者杨×应找卖给他房子的李×,我只与继子发生法律关系,如果说继子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需要把我赶出房屋或是还要我交付房屋租金的话,他可以与我通过另一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我的问题是: 1. 杨×将我作为被告是不是主体不适格? 2. 我怎样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
2010-05-25 19:53: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你作为被告并不一定不适格,关键要看诉由(如果是要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将你列为被告应是适宜的)。
    2、如果房产是你妻子的婚前财产,则其低价出让房产的行为并不违法。如果该房产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则你可以主张你妻子与继子间的转让行为无效(主张其无权处分,事后亦未获得你的授权)。
  • 1.主体适格与否,要结合对方在诉讼中选择的案由(法律关系)分析。
    2.本案中,您是完全可以作为被告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诉讼方案没有错误,您提主体问题,就没有意义。
    3.建议请专业律师制定应诉方案,主体问题,也请律师结合案卷材料分析。
    若在深圳,可随时电话联系我,我能帮到您。
  • 告你侵权,主体就适合。你积极应诉,委托律师作出应对方案。
  • 房产证已经过户等级给了杨某,且其诉讼是请求你搬出房屋,你是房屋的占有人,你当然是被告。你的权益如何维护的问题,要看房屋是否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你可以以未经你同意为由,确认你妻子与继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继子赔偿损失(具体损失计算按照继承法进行计算),杨某如果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房屋,属于善意第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杨某是恶意的购买,则其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可以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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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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