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找法网提醒您,要约形式有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采取书面形式的,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交易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用口头形式要约;数额较大、不即时清结、不动产转让、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