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有四种方式: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找法网提醒,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期限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