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
5.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9.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0.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每件收费400元。
11.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2.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13.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800元。
14.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0元。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找法网提醒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