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动迁房的产权可能是商品房,也有可能是其他的产权。
出让动迁房的产权与动迁房本身产权一致。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买卖动迁房一般的流程如下:
1.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价格、过户期限等事项;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款;
4.申报交易价格;
5.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动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如下:要求所有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否则将面临房屋买卖无效的后果。其他共有人委托一人办理的,应该要出具一份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者聘请律师见证。合同中还要明确规定,如果卖方在准备生产证书时不配合,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