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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辱骂学生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023-11-30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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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教师辱骂学生是构成违法行为,会侵犯学生的人格和名誉,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侮辱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视角下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区别是方式不同、手段不同等。

  一、教师辱骂学生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教师辱骂学生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属于学生的人格或者是名誉受到了影响,可以以侮辱的情况来处罚,严重的会构成侮辱罪。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老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视角下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区别

  法律视角下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区别有:

  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两者方式不同,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4.两者手段不同,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5.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教师辱骂学生

  三、犯侮辱罪可以减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因为侮辱罪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刑罚的执行期间,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则可以依法减刑。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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