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
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于证明力大小,则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如下:
1.通知证人,告知证人出庭时间、出庭地点,告知案件情况;
2.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3.向证人做出通知,并告知证人应当将真实情况进行讲述;
4.证人填写出庭作证保证书;
5.证人答辩。
证人证言是证据法定形式的一种是知晓案件有关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和反映,受到证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证人本身的感受能力、记忆能力、感情因素等都有可能对证言的真实性产生影响同时,由于证人证言主观性的特征,也导致证人证言的易变,在诉讼中很可能出现同一证人就同一事实前后作出不一样的证言因此对于证人证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