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在保管合同纠纷中是合理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会产生纠纷的。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包括:支付保管费、交付保管物、说明保管物的瑕疵、必要的声明和告知等。其权利包括要求返还保管物、随时领取保管物、索赔的权利等。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以约束寄存人的行为,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不属于无名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找法网提醒您,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