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到市监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3.审核;
4.通过邮寄送达或到办事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办理需要的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需要首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还需经检验合格。
找法网提醒,特种设备登记备案需要在当地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应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若进行现场核查,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