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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2024-06-2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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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办法是对合同进行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对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变为有效合同,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等。

  一、民法典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两种处理方法:

  1.若有权利认定待定的合同的人,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该合同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合同;

  2.如果有权利认定待定合同效力的人,不追认合同的,则合同归于无效。一般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与年龄、智力、心理状况不符合的合同的,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

  找法网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民法典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

  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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