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1)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环保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法律其他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