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周期是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来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且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先赔偿,不够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