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上的宅基地收回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宅基地不能转让,但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转让协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转让的标的;
3.转让的方式;
4.转让的价款;
5.违约责任;
6.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