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罚款该如下缴纳: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一般要在九十日内作出。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行政机关需要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对于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且不能超过二年的追究时效。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法的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