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期间起算点为:
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具体情况如下: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本担保的担保。
找法网提醒您,反担保的特点包括:反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提供反担保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而反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担保人担责后,可追偿。在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反担保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追偿。但当事人约定不得追偿的,则不能追责。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