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的方式是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认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