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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治是关键

2014-11-22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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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伴随的却是劳资矛盾的逐年突出、劳动争议纠纷的大幅增加。据人民网报道,长沙两级法院2010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1428件,2014年仅1-10月就受理案件3321件,增长了近两倍。...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伴随的却是劳资矛盾的逐年突出、劳动争议纠纷的大幅增加。据人民网报道,长沙两级法院2010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1428件,2014年仅1-10月就受理案件3321件,增长了近两倍。劳动争议基本上都是由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而引发,争议内容涉及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赔付、档案移交丢失赔偿、竞业限制、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等十多种类型。

  劳动争议多发的原因复杂。劳动者相对资本所有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人数虽少,但处于生产关系的顶层,控制着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全过程;劳动者人数虽众,却处于生产关系的底层,受资本所有者、经营者的支配控制。因此,现实中一般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而较少是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权益的。

  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来看,和谐劳动关系是以劳资力量相对平衡为基础的。处于天然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如果想获得与强大资本相抗衡的力量,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此外,资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控制着大部分资源,占据主导地位,为确保其不能肆意妄为,也必须受到公权力的限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体现的就是用法律的力量平衡劳资力量的精神。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等涉及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各方并没有很好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许多限制,甚至制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条款提高违法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用人单位守法成本仍高于违法成本,导致出现一些用人单位知法犯法的怪现象。据一位民营企业负责人讲,“从企业成本方面考虑,不给职工交社保怎么算都划算。如果他们选择维权,成功的话企业也只是把这部分钱补上;如果他们选择沉默,企业就不用交这部分钱了。但是如果从一开始就交社保,企业是很不划算的。”

  在天平的另一端,劳动者通过法律维权的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尤其当受侵害利益不大时,即使维权成功,也只能拿到较少的赔偿,这让许多劳动者只能望“法”兴叹。

  劳动行政部门的权责脱节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能起到关键作用的劳动行政部门有很大的执法权、监督权,但是相对责任只用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笔带过,可操作性不强,尤其在“民告官如登天”的环境下,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更难被追究。面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拖欠工资、不交社保等现象,劳动行政部门并没有发挥好检查监督的作用,客观上造成了不利于劳动者的“潜规则”环境,大多数劳动者只能选择发发牢骚或忍气吞声。

  作为劳动关系相关的重要一方,职工的“娘家人”——工会在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缺乏法律赋予的有力措施,在职工受欺负时,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撑腰,往往受到各种掣肘,从而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力不从心,很难卓有成效地强力介入,有时甚至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劳动关系乱象的背后是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不够科学,是相关各方没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然而,“解铃还须系铃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得靠完善法治,靠法律规范各方的行为,真正体现“法治经济”的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趁着这股“东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可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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