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拆除赔偿如下:
1.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找法网提醒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1.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2.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3.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4.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拆除门面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强行拆除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同时又不自行拆除时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