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需承担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的义务;
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义务;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的义务;
4.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