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有可能被家暴的当事人;
2.有具体的请求,一般是请求法院保护;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一般都是在对方进行过家暴或者被警察询问的时候。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1.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2.法院比照特别程序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3.审理中的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4.若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
5.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是6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