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找法网提醒您,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1.因出租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签订的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有特别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金融租赁公司。
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具有两个法律特征:其一,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是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其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谋取非法利益。
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合同无效。
常见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假融资租赁合同可归纳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没有订立买卖合同,甚至没有购买标的物的打算,而是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得到手;
(2)实际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只是形式,承租人的目的是借款。
(3)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出售回租合同的目的,是解决资金困难,同时为了返回原有的机器,或设备。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