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标的,在开工前多长时间开始招标,由招标人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办理公开招标应携带资料,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
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
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
4.招标公告。
5.招标代理合同附代理人员名单或者自行招标许可证。
6.开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围护方案。
7.装饰工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原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装饰工程对外立面改变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需先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报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批准后,再进入报建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开标一般按以下的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纪律;
2.确认投标人代表是否在场;
3.公布招标文件的接收情况;
4.宣布相关人员;
5.检查密封;
6.宣布开标顺序;
7.唱标;
8.确认开标记录。开标过程中主要注意错误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