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程序有:
1.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合并;
2.由合并各方签订书面协议;
3.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5.申请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的合并分为以下两种:
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一般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2.新设合并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1.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2.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