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在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无效合同的效力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一般是三十天。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知被代理人追认的,可以催告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