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有抵押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