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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不能分割财产

2012-12-0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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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同居不能分割财产。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婚同居不能分割财产的详细内容。2008年2月19日下午,吴女士

  导读:δ婚同居不能分割财产。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ô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δ婚同居不能分割财产的详细内容。

  2008年2月19日下午,吴女士在CDTV5电视台记者陪同下,来到我的办公室请求法律援助。吴女士在1997年就是离异的王先生û有办理结婚手续同居,至今十年û有子女。同居期间,王先生名下购买铺面两间、房屋一套、现金由王先生支配。由于双方不和,王先生让吴女士搬走并不给补偿。吴女士非常生气,认为做了十多年“夫妻”是一种事实婚姻,自己照顾家庭、扶养王先生的孩子,为家庭做出了许多贡献,财产应当一人一半。吴女士的现象带有普遍性,在此需要认真分析一下法律规定。

  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无配偶者同居。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有些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像上述案例中这样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律后果,本文不讨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在1994年以前,法律上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的保护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讲,在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上不承认、不保护“事实婚姻”,按同居处理。

  同居的财产分割与夫妻的财产分割具有很大不同。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而在同居关系中,财产谁出资也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就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对于δ办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总体上至今û有失效(与其后法律规定冲突部分失效)。该意见就规定:“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这是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应当确认ÿ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ÿ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û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同居财产分割与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的财产分割也不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Υ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δ达到法定婚龄的;2、重婚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δ治愈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情况。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讲,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也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与同居的处理原则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吴女士属于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一般共有处理。一般共有与夫妻共同共有在证据要求方式大有不同,如:在û有约定财产归属情况下,夫妻任何人名下的财产(如房屋、汽车、银行存款)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般共有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而不能直接推定为共有。因此,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屋等财产,除非吴女士有证据表明为共同出资购置的一般共有,否则只能认为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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