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羁押的亲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的手续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要采用书面形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未经公安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期间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取保候审后如果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是不会留案底的。但取保候审之后如果判刑的是会留下案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