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期间,是可以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的。有关机关并不会在此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如果符合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则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机关可依据以下条件进行现场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作出后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