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上的姓名更改需要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姓名的证明材料。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收回原结婚证。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一般在登记处可以直接照相);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