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核准需要的资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误认公众、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6.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不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