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一般是三年。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找法网提醒您,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3.当事人协议分担。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的案件。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负担。原告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审理,则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则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