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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订立的准则有哪些

2024-01-1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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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订立的准则有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将仓储合同按物流工作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品、商品养护合同等。

  一、仓储合同订立的准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是如何分类的

  仓储合同的分类方式:按物流工作的不同进行分类,且一般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仓储合同订立

  三、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找法网提醒您,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

  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

  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

  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

  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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