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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和义务

2023-12-19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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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包括按照要求支付价款、交付货物等;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等。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等。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和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随时领取保管物;

  2.保管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

  三、保管合同到哪里起诉

  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按照同约定地点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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