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后渎职罪的解决方式是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时间内又犯事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所有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能享受取保候审待遇的人员如下: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以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