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不应计入当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工资之外的补偿,所以是在正常发放工资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支付不影响劳动者获取正常劳动报酬。所以要计算当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经济补偿金包含费用有:
1.职工本人的月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
2.职工本人的年合同工资表中的总工资数额除12为月基本工资;
3.职工本人的年薪除12为月基本工资;
4.企业所有职工的平均基本工资;
5.企业所有职工的所有收入的月平均数;
6.职工本人所有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加薪、奖金、劳保、节假日中的各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保金、伙食补助、误攴补助、外勤补助、出差补助、工种补助、营养补助、交通费、通讯费等等);
7.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
8.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所有的收入等等。
经济补偿金从离职之日往前推12个月来开始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