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
2.旅馆住宿、保险公司投保、租赁公司、银行办证、电信、移动、联通、房地产、邮政部门等需要身份证件实名登记的部门、场所,个别人员利用登记的便利条件,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3.个别违规打字店、复印店利用复印、打字之便,将个人信息资料存档留底,装订成册,对外出售;
4.借各种“问卷调查”之名,窃取群众个人信息,他们宣称只要在“调查问卷表”上填写详细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以及简单的“勾挑式”调查,就能获得不等奖次的奖品,以此诱使群众填写个人信息;
5.在抽奖券的正副页上填写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6.在购买电子产品、车辆等物品时,在的商家填写非正规的“售后服务单”被人利用了个人信息;
7.超市、商场通过向群众邮寄免费资料,申办会员卡时掌握到的群众信息,通过别人向外泄露。
个人信息被泄露可找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泄露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