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找法网提醒您,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一般不可以反悔。口头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但是口头合同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