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程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根据作战的需要而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诱惑敌人,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罪。
3.犯罪主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者、保管者、指挥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多种多样,不管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遗弃武器装备罪量刑如下: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最长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失武器罪的追诉期限是十五年。找法网提醒您,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