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过错。
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包括:
1.告知义务;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安全运送任务。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