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案件可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罪犯减刑的程序如下:
1.对受刑的人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
2.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找法网提醒您,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当依照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3.依法裁量减刑
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一定之罪犯适用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普通死缓的,不能少于15年;
4.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