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的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刑事拘留。
3.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也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案件拘留的程序:
1.首先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2.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3.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
1.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6.律师可以会见被拘留人,了解案件情况,为被拘留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如果被拘留人被逮捕,律师还可以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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