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存在重大错误的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此外,合同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本质特点如下: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找法网提醒您,重大误解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因对对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愿的情况下而订立了有违真实意愿的合同,并由此造成较大损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故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
2.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自身的真实意愿;
3.一方当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实际利益受到了损失;
4.利益受损与行为人易与使人误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