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构成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需要的主要手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找法网提醒您,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行为人满足缓刑的条件,则可以宣告缓刑。缓刑的条件是:
1.犯罪分子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