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他。
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有年休假安排权,可以不批准职工休假申请另行安排休假。
但是,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假的,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实际上另行支付200%的工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