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费用一般在3000元至20000元之间。
2.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费用的计算更为复杂。
具体比例如下:
(1)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2)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加收8%;
(3)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加收5%;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加收4%;
(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加收3%;
(6)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加收2%;
(7)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加收1%;
(8)5000万元以上:加收0.5%。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给予标准下浮10%至20%的范围内适当优惠。
4.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5.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包括:
1.提起者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确保了原告能够明确指出是哪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引起了争议。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这意味着只有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的案件才能被受理。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案件需要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1.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主要是行政争议。这类争议发生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
2.在行政争议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此,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弱势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途径。
3.而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才能被认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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